公民對下列6種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6大事項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條例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對此6項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