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源於《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法律援助又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大家的責任。《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條規定,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條例》連用三條規定來鼓勵組織和個人伸出援助之手,可見國家是大力提倡法律援助的。可以這樣説,法律援助,人人有責。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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