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見,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