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116號)的規定,公民在辦理與撫恤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勞工賠償金、贍養、撫養、扶養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本人經濟困難確需減免公證服務費的,可以申請公證法律援助。根據司法部關於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憑就業登記證也可申請再就業事項的公證法律援助。
(摘自: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