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産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資産評估人員。
資産評估師的英文譯為:Certified Public Valuer
1995年10月,依據《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國家開始實施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2月,人事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調整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考試工作由人事部、財政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中國註冊資産評估協會(WWW.CAS.ORG.CN)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在省轄市以上的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5個科目,具體是:
《資産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5個科目均由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個部分組成,分別在答題卡和答題紙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5個半天進行。《資産評估》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4科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報科目的考試。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3.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4.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5.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6.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從事資産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築工程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或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可免試《財務會計》。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4月(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財政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經註冊後的資産評估師方可執業,資産評估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