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稅務師的英文譯為:Certified Tax Agent
1996年11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國家開始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6月份進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5個科目,具體是:
《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其中,《稅務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4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5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3個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8.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3個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前一年的12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註冊稅務師管理部門申請註冊,註冊稅務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