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令15號
頒布日期:19910812 實施日期:19910812 頒布單位:衛生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發生與蔓延,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性病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
(二)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第三條 國家對性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機 構
第五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性病防治機構,並健全疫情報告監測網絡。
本辦法所稱性病防治機構是指縣以上皮膚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承擔皮膚病性病防治機構職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六條 省級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所在地區性病防治工作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所在地區性病的監測,以及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所在地區性病防治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七條 其他性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性病防治規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所在地區性病的監測,以及性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體檢;
(四)對性病患者進行隨訪指導;
(五)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六)培訓性病防治專業人員。
第八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開展專科性性病防治業務的應當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性病輔助診斷技術設備和人員。
第九條 個體醫生從事專科性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必須經執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條 性病防治機構要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性病的危害、傳播方式和防治知識。醫學院校應增加性病防治教學內容。
第十一條 性病防治機構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防止性病的醫源性感染,推廣使用一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條 對特定職業的從業人員和有關出入境人員的健康體檢和健康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在發現孕婦患有性病時,應當給予積極治療。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建立新生兒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四章 治 療
第十四條 凡性病患者或疑似患有性病的,應當及時到性病防治機構進行診斷治療。
第十五條 性病防治機構要積極協助配合公安、司法部門對查禁的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六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對診治的性病患者應當進行規範化治療。
第十七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在診治性病患者時,必須採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嚴格為患者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性病患者在就診時,應當如實提供染病及有關情況,並遵照醫囑進行定期檢查徹底治療。
第十九條 性病檢查治療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二十條 對艾滋病患者的治療和管理,按照《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五章 報 告
第二十一條 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防治診斷治療業務的個體醫發現艾滋病、淋病和梅毒及疑似病人時,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個體醫發現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性病病人及疑似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前款規定的報告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性病防治機構對所在地區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疫情,必須及時向上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性病防治機構對所在地區其他性病疫情,必須按月向上級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從事性病防治、衛生防疫、傳染病管理監督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性病專科診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