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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5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産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産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産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産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産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産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産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産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産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 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 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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