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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公通字[2001]37號

頒布日期:20010531  實施日期:200110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管理,規範機動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辦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辦理機動車登記,按照《車輛管理所業務崗位規範》的規定設置業務崗位,按照《車輛管理所文明服務規範》、《關於機動車登記項目公開的規定》的要求,完善服務措施,提高辦事效率,公開辦事程序。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登記信息數據庫規範》和《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標準建立計算機登記數據庫,按照本規範的規定,將登記信息和各崗位經辦人的編號錄入計算機登記系統,並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的登記內容打印各類與機動車登記有關的證、表。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各業務崗位辦理登記業務時,對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應當在車輛管理所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有關業務,並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各業務崗位應當出具退辦憑證,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經業務領導批准後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章 辦理註冊登記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註冊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審核機動車的技術參數;除免檢車輛外,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審核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三)檔案管理崗復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四)業務領導崗審核;

  (五)檔案管理崗簽發《發牌通知書》;

  (六)牌證管理崗憑《發牌通知書》查驗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和交費憑證,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核發機動車號牌;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安裝機動車號牌並拍攝車輛標準照片;收取車輛標準照片;

  (七)檔案管理崗製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下簡稱《機動車行駛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

  (八)牌證管理崗將《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九)檔案管理崗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將相應事項簽注在《機動車註冊/轉入登記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相應欄目內:

  (一)機動車登記編號:按照確定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錄入;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編號錄入;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的地址: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全稱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全稱錄入;機動車所有人為我國內地的居民且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號碼和住所的地址按照《居民身份證》及其相應項目記載的內容錄入;

  (四)暫住地址:按照《暫住證》記載的地址錄入;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按照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錄入;

  (六)個人/單位: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錄入“個人”;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錄入“單位”;

  (七)車輛類型、使用性質:按照《機動車類型分類表》、《機動車使用性質分類表》錄入;

  (八)國産/進口:國産機動車錄入“國産”;進口機動車錄入“海關進口”、“海關罰沒”、“公安罰沒”或者“工商罰沒”;

  (九)製造廠名稱、車輛品牌、車輛型號: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進口機動車製造廠名稱、車輛品牌表》(另行發佈)錄入;

  (十)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按照實際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錄入,但不包括起止符號;無發動機號碼的,錄入“無”;

  (十一)車身顏色:按照白、灰、黃、粉、紅、紫、綠、藍、棕、黑歸類錄入;多顏色車輛,只錄入面積較大的三種顏色;顏色為上下結構的,從上向下錄入,顏色為前後結構的,從前向後錄入,顏色與顏色之間加“/”;車身顏色中有裝飾線、裝飾條的,不按照多顏色車輛錄入;

  (十二)出廠日期:國産機動車按照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錄入;進口機動車按照隨車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沒有記錄的,在機動車檢驗時核定;

  (十三)獲得方式:根據獲得方式錄入“購買”、“調解”、“裁定”、“判決”、“仲裁裁決”、“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資産重組”、“資産整體買賣”、“調撥”、“境外自帶”等;

  (十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按照相應憑證、證明錄入;其中,調解、裁定、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錄入《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的名稱、編號;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錄入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的名稱、編號;調撥的機動車,錄入調撥證明的名稱、編號;

  (十五)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日期和保險公司名稱:按照保險憑證錄入;

  (十六)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按照銷售或者交易發票錄入;

  (十七)註冊登記日期: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日期錄入;沒收的走私機動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年份錄入年,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月、日錄入月、日;

  (十八)機動車的技術數據:

  1.發動機型號: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

  2.燃料種類:按照機動車實際使用燃料分別錄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天雙燃料”、“汽液雙燃料”、“柴天雙燃料”、“柴液雙燃料”、“甲醇”、“乙醇”、“電”等;

  3.排量/功率: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轎車、摩托車錄入排量,單位為升(L)、毫升(ml),其他機動車錄入功率,單位為千瓦(kW);

  4.轉向形式:方向盤式機動車錄入“方向盤”,方向把式機動車錄入“方向把”;

  5.外廓尺寸: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測量的數值錄入;格式為長、寬、高,單位為毫米(mm);

  6.貨箱內部尺寸:裝用欄板式貨箱的國産載貨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載貨機動車和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核定的尺寸錄入;格式為長、寬、高,單位為毫米(mm);

  7.後軸鋼板彈簧片數:裝用鋼板彈簧的國産載貨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載貨機動車和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檢驗核定的數值錄入;多後軸載貨機動車錄入所有後軸鋼板彈簧數量之和;鋼板彈簧片數的單位為片;

  8.軸數、軸距、輪距: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軸數包括空載時輪胎離地,重載時輪胎落地的軸;軸數的單位為個,軸距、輪距的單位為毫米(mm);

  9.輪胎數: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技術資料無記載的,按照實際輪胎數錄入;輪胎數不包括備胎,單位為個;

  10.輪胎規格: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輪胎上標注的規格錄入;

  11.總質量、整備質量:國産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機動車和進口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總質量、整備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12.核定載質量:國産載貨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載貨機動車和進口載貨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半挂牽引車不錄入;核定載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13.準牽引總質量:國産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以及進口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輪式拖拉機車組、手扶拖拉機車組按照實際核定錄入;其他機動車錄入“無”;準牽引總質量的單位為千克(kg);

  14.核定載客人數:國産載客機動車按照國家公佈的車型技術參數錄入;國家不公佈車型技術參數的國産載客機動車和進口載客機動車按照有關技術資料錄入;有關技術資料沒有記載的,按照實際核定的數值錄入;車型技術參數提供的數值為可變的,在其數值範圍內按照實際座位數錄入;公共汽車、電車按照核定的載客人數錄入;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單位為人;

  15.駕駛室載客人數:有駕駛室的載貨機動車按照核定的乘坐人數錄入,其他機動車不錄入;駕駛室為雙排座位的,錄入格式為前排人數、“/”、後排人數;駕駛室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單位為人。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按照下列規定簽注《機動車行駛證》:

  (一)《機動車行駛證》正證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車主、住址、發動機號、車架號、總質量、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駕駛室前排共乘、登記日期欄:分別按照計算機登記系統記錄的機動車登記編號、車輛類型、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地址、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輛品牌加車輛型號、總質量、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人數、駕駛室載客人數、註冊登記日期簽注;發證日期按照製作《機動車行駛證》的日期簽注;

  (二)《機動車行駛證》副證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車主: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正證相應的內容簽注;檢驗:加蓋檢驗專用章或者按照檢驗專用章的格式由計算機打印;記錄:對於所有機動車,簽注“使用性質:”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對於中型以上載貨汽車、輪式拖拉機車組、手扶拖拉機車組,簽注“準牽引總質量:”和核定的準牽引總質量,其他車輛簽注“無”;對於普通貨車、普通全挂車、普通半挂車,簽注“貨箱內部尺寸:”和核定的貨箱內部尺寸;對於裝用鋼板彈簧的載貨機動車簽注“後軸鋼板彈簧片數:”和核定的後軸鋼板彈簧片數。

  第八條 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原件;

  (二)《機動車註冊/轉入登記表》原件;

  (三)《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四)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機動車的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其中,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六)國産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原件;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原件;

  (七)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副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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