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申請條件: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 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 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 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3.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4.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材料: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含電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
2.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3.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4.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複印件);
5.實驗室場所證明(或運營單位與專門檢測機構簽訂有技術合作協議承擔運營單位的檢測任務的,可視為具備實驗室條件);
6.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規範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BOT協議可視為運營委託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排放情況監測報告。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9.申請增項和升級的單位,應提交上年度縣級(或地、市)環保部門出具的守法證明。
辦理程序:
1.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申報材料:
2.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經省級環保部門初審後的材料;
4.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經過專家審查的企業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公示一週;
6.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將經公示後的材料提出意見後,報經主管局長審批後辦理公文。
辦理時限:
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期一週、專家審查一週不計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審批結果將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