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承壓設備設計、製造、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設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明確的核承壓設備活動目標和範圍;
3.保證核承壓設備設計、製造、安裝質量所需的技術裝備、技術能力、檢驗手段、適用的試驗條件和管理水平並有類似活動的經驗和良好的質量史;
4.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的質量保證大綱,並能得到有效實施,保證所從事的核承壓設備設計、製造、安裝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和有關核承壓設備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所進行活動的質量負責,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檢查。
所需材料:
1.申請公文1份;
2.符合《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附件一、四、五、八、九的申請書和申請文件各3份。
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書以及相應的申請文件;
2.國家核安全局進行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或修正申請材料;形審合格後,國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項,並正式通知申請單位技術審查的主審單位和審查計劃;
3.主審單位負責技術審查,提出審查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申請單位對審查問題及時作出回答、解釋或對資料作相應補充或修改。在對申請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得到落實和基本解決後,技術審查單位提出資格審查報告,交國家核安全局;
4.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文件及彙報材料、主審單位提交的資格審查報告以及國家核安全局提請審議的其他文件進行審議,形成諮詢意見;
5.國家核安全局根據主審單位審查意見和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諮詢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國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不包括下款所需時間)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核安全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收費標準:
1.行政審批核承壓設備設計、製造、安裝許可證,不收取費用。
2.技術審查按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對具備資格的申請單位,國家核安全局向申請單位核發相應的資格許可證,並予以公示。對不具備資格的申請單位,國家核安全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