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産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説,包括以下範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註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産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