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認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 合營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銀行資信證明以及申請前三年的財務報告; (三)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營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