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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涉及外商投資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有哪些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2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現階段我國涉及外商投資的資本項目管理尚未全部放開,仍實行較嚴格的外匯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資本項目下外資的進入和匯出,都需要經過必要的行政許可程序,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具體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等。

    涉及外商投資的外債管理的主要規定有:

    (1)《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等;

    (2)《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以及境內外資銀行的資産負債狀況和運營資金需求等,核定境內外資銀行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等;

    (3)《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