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見義勇為等為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感染疾病的”、“在上下班的通常時間內、合理路線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包括受傷害職工雖然本人有交通違章責任,但只要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均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新近出臺的《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新規定。該《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94年遼寧省政府頒布了《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對原有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在全省範圍內開始建立起社會統籌的工傷保險制度。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原《規定》已有不適合之處。新出臺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工傷待遇處理等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
如《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餘額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儲備金,用於發生重大事故的工傷待遇支付。這一規定,有利於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後基金入不敷出的難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對應當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做出了相對具體的規定。如第九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按工傷處理。第十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並且在危急情況下,為維護單位正當利益,實施超出本崗位職責範圍的行為受到傷害的;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見義勇為等為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感染疾病的,均可認定為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