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驗過程中對所驗貨物的品質、類別等無法確定或鑒別不清的,不得擅自處理,應及時報告並交由海關的化驗中心或委託的檢驗機構進行鑒定,陪同查驗的進出口收發貨物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收取《取樣清單》,並和海關人員共同對提取的貨樣進行加封,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