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出臺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以規範全省參保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今後,原來跨統籌地區不能進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轉移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省內各統籌地區實現無障礙轉移。
根據辦法,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與流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和轉入地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在最後一個轉入地辦理退休時,必須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是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二是戶籍在轉入地並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對於進城務工參保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者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異地重新就業的,應轉移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無法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辦法還規定,參保人員在轉入地退休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外省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就業,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參照辦理。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社會保險關係轉入軍隊或重新轉回地方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據了解,江蘇省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由於江蘇省建有省級調劑金制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原來在省內流動不轉移,由調劑金進行調節,新辦法改變了這種做法,為省內各統籌地區養老保險關係自由接續,建立全省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掃除障礙。 (記者 黃紅芳 楊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