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公民>> 服務資訊
 
浙江省屬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有新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3日   來源:浙江日報

    ●單位必須與7種職工簽訂合同

    ●原固定制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單位辭退人員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省屬事業單位首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12月22日頒布。

    按照《意見》規定,省屬事業單位進行首次人員聘用時,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先進工作者;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到地方工作不滿3年的;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殘疾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至4級傷殘的;在規定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國家及省的政策有明確規定的。

    職工經鑒定患有現實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可以緩簽聘用合同,緩簽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直至該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如果職工提出不與單位簽合同,單位該怎麼做?《意見》規定,如果不屬於緩簽情況的,單位要給其不少於3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內的待遇由本單位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自行流動期滿後,職工仍不與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為了保護“老員工”,《意見》特別規定,省屬事業單位與原固定制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連續工齡滿20年,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在單位內部實行離崗退養,不再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單位裏産生的“待聘人員”怎麼辦?按照該規定,其在待聘期間,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待遇由單位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在單位內部待聘時間一般為1年。在此期間,單位應至少提供兩次上崗機會,本人可以聯絡調離,也可以到人才市場擇業或自謀職業。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或調離的,單位可辦理辭退手續。

    待聘人員自謀職業或者待聘期滿,單位辦理辭退手續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原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待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記者 毛傳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