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出臺《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對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部門,資格登記,資格的延續、變更與登出,復議,名冊編制與公告、監督管理與處罰等作了具體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説,“兩個辦法”是公安機關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精神,規範對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推動公安機關鑒定工作法制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高鑒定質量的重要舉措。
設置部、省兩級管理部門,登記不收費
“兩個辦法”規定,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設立或者指定統一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的審核登記、變更、登出、復議、名冊編制與公告、監督管理與處罰等;明確規定登記管理部門不得收取鑒定資格登記申請單位、登記申請人和鑒定機構、鑒定人的任何登記管理費用;登記管理部門的有關業務經費分別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年度經費預算。地市級以上機構可開展電子物證等八類檢驗鑒定項目。
“兩個辦法”所稱的鑒定,是指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為解決案(事)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等,進行檢驗、出具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辦法明確劃分了各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開展檢驗鑒定項目的範圍,規定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可以申報登記開展八類檢驗鑒定項目,主要包括從事法醫類、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聲像資料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和警犬鑒別等檢驗鑒定工作。
弄虛作假出具錯誤鑒定意見將受刑事追究
“辦法"要求鑒定機構必須設立規範實驗室,配備相應儀器設備,採用有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實行科學管理,施行考核、監督與處罰措施。“辦法"規定,登記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鑒定機構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理;鑒定機構有“擅自增加鑒定項目或者擴大受理鑒定範圍"等五種情形之一,登記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暫停其部分鑒定業務或者全部鑒定業務。辦法同時指出,對弄虛作假、出具錯誤鑒定意見,造成嚴重後果,導致冤假錯案的;在應當知道具有危險、危害的情況下,強行要求鑒定人員進行檢驗鑒定,造成人身傷害、財産損壞、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的,登記管理部門將視情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可登出資格
“辦法"要求鑒定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登記條件,遵守執業紀律和登記管理規程,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業務水平,明確提出了鑒定人應當主動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出資格,登記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登出其鑒定資格的9種情形,包括:連續兩年未從事鑒定工作的;無正當理由,三年以上沒有參加專業技能培訓的;年度審驗不合格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沒有改正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登記管理部門可直接登出其鑒定資格;提供虛假證明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同一審驗年度內出具錯誤鑒定意見兩次以上的;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等。辦法同時還規定了終身不授予鑒定資格的三種情形: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的;嚴重違反規定,出具兩次以上錯誤鑒定意見並導致冤假錯案的;受過開除警籍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公安機關鑒定不得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確保將《決定》和“兩個辦法”有關精神落到實處,公安部明確要求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不得利用公安機關的鑒定資源無償為社會鑒定機構提供服務。在此前提下,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檢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從事非訴或在訴訟中沒有爭議的鑒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