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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4月1日起上調工傷保險費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來源:新華日報
    南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20日聯合下文,提高今年度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從原來佔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33%上調至0.75%,其中一類行業為較小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從0.2%調整為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費率從0.5%上調為0.8%,三類為較大風險行業,費率從0.7%上調為1.2%。

  通知規定,《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實施後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及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其繳費基準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産業務等情況,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用人單位。其中,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首次核定該單位基準繳費費率後,每兩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用收支以及工傷發生等情況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分類標準,確定其今後兩年的工傷保險費率。

  按照要求,用人單位浮動後的費率最高不高於2%,最低不低於0.5%;費率再次浮動時在原定的行業基準費率上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率高且費用使用比例超過150%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用人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且超過市政府下達的企業年度安全生産考核指標的,或者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達100%~150% 含100% 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用人單位未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80%~100% 含80% 的,費率不浮動;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50%~80%(含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工傷保險費使用比例在50%以下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據介紹,新的費率標準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儘管此次調整幅度較大,但還處於起步階段,今後將定期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平均繳費率原則控制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