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3年內,凡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從事規定行業的個體經營人員,每戶每年最高可扣減8000元稅收;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招一人每年可扣減4000元稅收。記者22日從山東省財政廳獲悉,自今年起到2008年12月31日,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將執行這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據介紹,今後3年內,凡接受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及小型經濟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0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收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收政策至期滿。
持《再就業優惠證》從事規定行業的個體經營人員,按每戶每年8000元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經濟實體,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即,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進行生産經營,能夠做到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産權主體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並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濟實體。
另外,為支持特困企業人員再就業,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在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後,享受上述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