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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4日   來源:天津日報

    天津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日前發出通知,《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部分條款調整。

    調整後的合同文本明確,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不得超過1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延期竣工的應當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請,且延期時間不得超過2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受讓人對出讓人自合同規定應當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止,延期6個月以內的支付出讓金總額1%的違約金;延期6個月以上至1年以內的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1年以上至2年以內的支付出讓金總額7%的違約金;超過2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全部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竣工遲延的除外。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記者 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