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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啟用新版往來港澳簽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7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4月10日起,北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開始執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啟用2005版往來港澳簽注。據悉,北京是全國首批啟用新版往來港澳簽注的省市。

    根據《規範》的有關規定,4月10日起,北京市市民申請往來港澳簽注有了如下變化:一是增加了1年一次、1年二次團隊旅遊簽注、個人旅遊簽注和其他簽注。只要申請港澳簽注,就可在1年有效期之內一次或二次往返港澳,避免申請人在辦證高峰期集中申辦證件,極大方便了廣大市民。

    二是申請事由和簽注種類由原來的14種歸納為6種,即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

    三是取消了證件遺失須登報聲明的規定。遺失證件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時除須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外,只需提交書面的“遺失聲明”即可。

    四是設立了可以委託申請往來港澳簽注的4種情形: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可由委託人代為申請;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情形;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港澳就業,及其在香港、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已在港澳就業、就學、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也可以前往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新的逗留簽注。

    《規範》還明確了申請往來港澳簽注的幾項具體事宜:赴港澳探親範圍限于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再次申請探親簽注免交親屬關係證明為1年;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登記備案。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在申請商務簽注時,除提交《申請表》、身份證明外,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和派遣函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記者 劉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