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2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2004〕1617號)的有關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增強物流企業競爭力,現就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並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範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範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述物流企業,是指具備或租用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至少具有從事運輸(或運輸代理)和倉儲兩種以上經營範圍,能夠提供運輸、代理、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體化服務,並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三、物流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總機構)向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通知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執行。
四、物流企業申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局提出統一納稅的申請報告,並附送總部和跨區域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企業章程、企業財務核算制度、總部與其跨區域機構的資産關係證明、總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跨區域機構名單及所在地等資料。
五、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物流企業(包括總部和跨區域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對匯總合併納稅企業實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強對總部和跨區域機構的稅收管理和監督。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