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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2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近日,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簽署第3號主席令,頒布《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保險仲介監管制度體系,有利於規範保險營銷服務行為,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有利於維護保險營銷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我國保險業有快又好發展。

    據了解,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實行)》建立了一套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的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險經紀人管理制度。保監會成立後,對保險仲介實行分類監管,先後頒布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截至2005年底全國保險營銷員人數已達146.78萬人,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定》基本內容從資格準入、從業行為管理直至市場退出,實施全程動態監管。如資格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條件和程序;展業登記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展業管理,包括行業協會的登記註冊要求和保險公司發放《展業證》的要求;展業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在從事營銷活動前及從事營銷活動過程中,應當符合的培訓要求;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義務;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將招致的法律後果。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定》著重規範營銷員的市場行為,為保險營銷制度創新留下空間。《規定》貫徹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只要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就應當具備一定資質條件,接受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督。《規定》沒有限定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係,既沒有對現行保險營銷的運行模式和管理體製造成衝擊,影響保險業務發展,同時也為市場創新保險營銷制度,逐步完善保險營銷制度留下空間。對於目前保險營銷員稅收負擔較重,社會保險渠道不暢等問題,保監會正在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認真解決保險營銷員在收入待遇、工作環境、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定》對營銷員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重點強調了保單除外責任、猶豫期、退保條款、特別是新型人身保險産品銷售的説明義務。《規定》還就市場反映集中,損害消費者利益和保險業形象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同時,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以及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規定》一方面加強了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責任,從保險公司招攬業務員、發放《展業證》、培訓、建檔立制等方面強化其管控義務;另一方面也首次在規章中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發揮其在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方面的作用。

    這位負責人強調,《規定》進一步加強營銷員的培訓管理,努力提高其職業素質。《規定》對保險營銷員需要接受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作出了明確規定,崗前培訓不得低於80小時,從業後每年參加不得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其中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並且對培訓組織、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等相關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建立保險營銷員信息化管理系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機制,促進保險市場誠信建設。保監會正在努力搭建一個全國實時信息共享的保險營銷員及保險仲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平臺,從保險營銷員和保險仲介從業人員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獲得資格證開始,對其展業行為、繼續教育培訓、獎懲情況、流動情況實施全程動態監控。

    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