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底前,北京市煤礦企業將按照存儲能力,在北京銀行足額繳齊最低80萬元、最高600萬元的風險抵押金。4月12日財政局和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北京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在北京市引入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制度。
今後煤礦企業須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當年的風險抵押金足額繳齊。2006年度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要在2006年5月底前足額繳齊。如果煤礦企業拒絕繳納風險抵押金,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進行整改,甚至可能在下一年度停發其《安全生産許可證》,以及作出其他相應處理。
最高存600萬元
對於煤礦企業來説,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是按煤礦企業的核定能力存儲。其中,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煤礦存儲80萬元;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的煤礦存儲180萬元;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的煤礦存儲280萬元;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此外,煤礦企業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可不再存儲。
可轉作搶險資金
北京市財政局經建一處透露,風險抵押金使用範圍有兩類。一類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産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一類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産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此外,在遇到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煤礦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可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嚴禁向職工攤派
財政部門強調,該辦法適用於北京市範圍內所有煤礦企業。煤礦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停産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煤礦企業要到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北京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記者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