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齊中熙)中央企業集團總部今後必須設置總會計師職位;對於企業設分管財務副總經理的可兼任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職責。對於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原則上也應當設置總會計師。
國務院國資委12日公佈了《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並規定了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1990年國務院頒布了《總會計師條例》,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設置總會計師”,1999年頒布的《會計法》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從目前中央企業實際情況來看,總會計師工作職責不到位的情況較為普遍,部分企業尚未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有的雖設置了總會計師的職位,也因總會計師工作責任不明確、工作權限“不到位”,難以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
他説,在企業領導班子中,總會計師是一個特殊的專業職位,是企業監督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下,從履行出資人職責出發,制定有關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辦法,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有利於加強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強化企業大額資金管理,防範經營風險,在決策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提高重大經營決策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他進一步解釋説,對於中央企業各子企業因在境外上市,與外商、民營合資等原因,已經設置了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情況,允許企業積極探索財務監督的有效方式,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不再重復設置總會計師,由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代行總會計師職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