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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上海港將開徵港口設施保安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日前,交通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決定從今年6月1日起,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可對進出對外開放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專項用於為履行SOLAS公約修正案和ISPS規則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收取標準為:外貿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集裝箱以外的其他外貿進出口貨物每噸0.50元,執行期限暫定為三年。港口設施保安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交通部將另行制定。近日,上海市港口局已會同市物價局向各有關港口設施經營人聯合轉發了收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