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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將解決被徵地農民就業保障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日   來源:江蘇農業信息網

    從勞動保障部門獲悉,今年起江蘇省將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把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儘快建立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以新被徵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並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應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的,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産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徵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在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方面,將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徵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並積極為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諮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儘快實現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同時落實各級政府對被徵地農民就業安置的責任,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工作。

    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根據要求,開展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各地政府應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