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記者顧錢江 高麗)國家外匯管理局8日宣佈,自2006年7月1日起取消境外投資購匯額度限制,以充分滿足中國境內投資者“走出去”對外匯的需求。
同時,中國境內投資者如需向境外支付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經核準也可以先行匯出。
國家外匯局日前已就上述政策調整發佈了《關於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據稱,此舉有利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的“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生産要素跨境流動,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滿足企業的境外投資發展需要。
《通知》中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國境內各類法人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併、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外匯局同時強調,境外投資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要加強對境外投資資金購付匯的審核、統計和監測,在便利企業境外投資的同時,防範和控制涉外風險。
近年來,中國為支持企業“走出去”逐步放寬了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資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實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給予試點地區一定的購匯額度;允許境外企業産生的利潤用於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允許購匯或使用國內外匯貸款用於境外投資等。
2005年上半年,國家外匯局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大幅提高境外投資購匯額度,並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