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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7月1日起實施新的鑽石稅收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2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6月11日電(記者 張建松) 記者從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獲悉,國家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將調整中國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新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據上海鑽石辦負責人介紹,這次出臺的新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關於一般貿易項下鑽石進口環節增值稅。新的政策規定:“納稅人自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鑽石,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鑽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徵即退。”目前,通過上海鑽交所海關報關後進入國內市場的各類鑽石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7%。

    二是關於一般貿易項下出口企業出口有關鑽石産品的稅收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以下鑽石産品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

    三是關於國內鑽石開採企業銷售自産毛坯鑽石的增值稅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對國內鑽石開採企業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産毛坯鑽石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徵收增值稅。” 

    四是關於國內加工的成品鑽石的有關稅收政策。新的政策規定:“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鑽石,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新的政策還規定:“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鑽石,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鑽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徵即退。”

    《通知》強調:“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的保稅政策和鑽石的其他稅收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上海鑽石辦負責人指出,上海鑽交所的所內鑽石交易屬於保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國家現行的關於全國一般貿易項下鑽石進出口必須經由上海鑽交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以及全國鑽石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和稅收政策等,仍繼續執行。

    自2000年上海鑽石交易所成立以來,中國曾于2001年對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進行過一次調整。上海鑽石辦負責人表示,這次進一步調整的新政策,對於規範中國鑽石進出口秩序和國內鑽石市場、打擊非法鑽石交易、改善企業經營環境、推動中國鑽石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將産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年,中國一般貿易項下的鑽石進出口和保稅交易總額達到4.1億美元,徵收鑽石進口環節增值稅1.62億元人民幣,比2004年分別增長11.4%和23.5%。(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