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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裁認定進口環氧氯丙烷存在傾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9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程雲傑)中國商務部28日發佈公告認定原産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存在傾銷,並決定自即日起對該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公告説,中國環氧氯丙烷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自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徵收反傾銷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0%-7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12月28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進行反傾銷調查。2005年9月21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2005年12月21日,商務部發佈延期公告將本案延期至2006年6月28日。

    環氧氯丙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103000,該産品常溫下是一種透明、有刺激性氣味的低粘度、易揮發、不穩定的無色油狀液體,其主要用於生産環氧樹脂,還可用於生産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藥、玻璃鋼、電絕緣品、表面活性劑、醫藥、農藥、塗料、膠料、離子交換樹脂、增塑劑、(縮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膠等多種産品。此外,環氧氯丙烷還用作纖維素酯、樹脂、纖維素醚的溶劑。(完)

    附: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44號 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案終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