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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領導者將被追究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6月29日電(記者季明)記者從29日在此間舉行的全國國有資産監管法制工作會議上了解到,今後國資委將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辦事而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有關領導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介紹,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重大決策失誤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二是重大資産損失的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各地國資委要進一步強化企業領導層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的責任,要把企業領導層能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經營,作為考察任用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為了提高國有企業領導者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國資委正在推動國有企業建立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法律顧問組織體系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以規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抗禦法律風險。

    目前166戶中央國有企業中,已有120戶設立企業法律事務機構,42戶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中央企業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已有10200人。而在地方,上海、河北、重慶的國有企業已經100%的設立法律事務機構。

    黃淑和説,目前中央和省屬的絕大多數國有重點企業,都進一步加強了重大決策前以法律論證和審核把關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風險防範體制建設,建立了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和事後補救為輔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實現了由事後“滅火”向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的轉變。

    在一些地方國有企業,“一把手”已經不能“説了算”。上海、湖北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未經企業總法律顧問審核的重大決策,總經理辦公會議不能討論;湖南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未經法律顧問機構審核把關的合同,總經理不能簽字;江西的部分企業規定,凡是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點項目、重要決策、重要文件出臺,都要有總法律顧問參加,必須由總法律顧問審核會簽。

    據悉,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將是未來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領導者監管的三大重點環節之一。此外,國資委還將對領導者實現國資保值增值的業績進行考核,同時考察領導者掌控企業運行、防範經營風險的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