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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八條稅收扶持政策支持災後重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8月7日電(記者黃玫)廣東省地稅局7日對外宣佈,為積極幫助受災地區企業和群眾恢復生産渡過難關,廣東發佈執行八條稅收扶持政策,支持全省受災地區的災後重建。

    今年7月以來,受“碧利斯”“格美”和“派比安”等的影響,廣東省部分地區遭遇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澇災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産受到嚴重損失。經廣東省政府批准,廣東省地稅局、廣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發佈執行八條稅收扶持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所得稅的減徵或免徵。如對受洪災影響造成重大損失、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個人,申請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後,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後半年或一年內,給予減徵個人所得稅照顧。企業因洪災造成的財産損失,申請後經縣(區)地方稅務局批准,准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損失嚴重的,經審批可減徵或免徵當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源稅、房産稅等其他稅收的減徵或免徵。如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源型礦山,可由受災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市財政和地稅部門逐級聯合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批,給予減徵或免徵本年度資源稅(已徵的不退)。對於受災嚴重的納稅人,本年度的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申請減免。

    捐贈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如納稅人通過政府指定向洪災捐贈管理機構的捐贈支出,可憑捐贈票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贈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給予在稅前扣除。

    此外,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申請後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社會保險費也可申請緩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