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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出臺政策保障農民工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0日   來源:河北日報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臺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提出要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努力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推動全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實施意見指出,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在抓好落實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農民工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還存在著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儘快解決好這些問題,不僅關係著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直接關係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尊重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農民工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

    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仲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積極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對農民工集中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照不低於工程合同價款的2%建立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墊付拖欠工資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相當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工資保證金,對農民工集中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照不低於工程合同價款的2%建立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墊付拖欠工資。

    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及時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發佈工作,促進農民工工資的合理增長。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制度範圍,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

    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以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為重點,積極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用人單位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具體繳費比例及劃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的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

    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繳存住房公積金滿5年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滿5年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收入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遷入

    繼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對有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收入的農民工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移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遷入。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優先准予落戶。隨著河北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在全省積極推行按實際居住地進行登記的戶籍管理制度。(記者 蔡計鎖 通訊員 靳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