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7年第7號
【發佈日期】2007-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11月14日發佈2004年第57號公告,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其中,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0%;日本觸媒株式會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適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即7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相關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後,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006年12月6日,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復審申請書,請求對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公司主張在復審申請期內的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調查機關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為公司確定新的傾銷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觸媒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復審申請書,請求對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公司主張原審調查時商務部依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觸媒所適用的傾銷幅度,該幅度的計算並非基於日本觸媒真實的銷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異。公司在復審申請期內的傾銷幅度已經降低,並請求調查機關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為公司確定新的傾銷幅度。
商務部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將有關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請人。相關利害關係方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了評論意見。商務部對評論意見依法進行了考慮。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提出申請的時間、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産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的申請調查産品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分別要求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補交有關證明材料。上述兩家公司在規定時限內補充提交了相關材料。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始對適用於台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所生産被調查産品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産品範圍
復審産品範圍與原反傾銷措施適用的産品範圍一致,即乙醇胺。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産品範圍內。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範圍
(一)調查期: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復審範圍:申請人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係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問卷髮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係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髮送之日後的37日內按問卷規定的要求提交。
(三)聽證會
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或地區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或地區)和企業。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絡方式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8924,65197655
傳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商 務 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