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26日發佈《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所涉及的評級對象包括,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分析人士認為,資信評級是公司債順利發行的重要一環,《暫行辦法》的出臺使中國向建立完善的債券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又邁出了一步。中國證監會14日宣佈實施《公司債發行試點辦法》,目前已有金地集團、長江電力、華能國際等多家上市公司推出擬發行方案。
根據規定,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産均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佈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暫行辦法》規定,境外人士擔任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滿足相應的條件外還應當在中國境內或者香港、澳門等地區工作不少於3年。
根據規定,如果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對象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此外,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若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級證券,也不能受託進行評級。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評級機構人員或其直系親屬若持有評級對象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是評級對象的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評級期間回避。
評級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還包括: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擔任評級對象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評級對象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者項目簽字人,持有評級對象發行的證券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與評級對象發生累計超過50萬元的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