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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規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記者趙曉輝、劉詩平)中國證監會17日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規範上市公司資産重組,嚴防損害股東和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這一辦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的條件、操作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特別強調有關信息披露的準確、及時、公平,並列出了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

    辦法強調,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時,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産重組事宜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及交易對方聘請仲介機構的,應當與所聘請的仲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根據規定,如果在上市公司關於重大資産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計劃、方案或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相關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等予以公告,並按照有關信息披露規則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辦法規定,任何知悉重大資産重組信息的人員在相關信息依法公開前,洩露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證券、利用重大資産重組散佈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重大資産重組實施完畢後,如不是因為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産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存在較大差距,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對此承擔相應責任的機構及人員應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報刊做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如果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的50%,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

    辦法還對以發行股份作為支付方式購買資産、重大資産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一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向各界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