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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15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文件國發〔1999〕27號發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退出現役:

(一)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

(二)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四)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五)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於繼續服現役的。

三、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復員安置:

(一)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二)符合轉業或者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並經批准的。

四、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情況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轉業的。

五、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六、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家居城鎮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士官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須附本人書面申請。

七、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准,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滿10年的作轉業安置。

八、士官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或者作轉業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團(旅)級單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師(旅)級單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軍級單位批准;

士官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的,由軍級單位批准;改按義務兵退伍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現役,由批准單位的司令機關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其中改按義務兵退伍的填寫《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十、作復員和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現役的時間: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隨時辦理;

(二)作復員安置的,與當年義務兵退伍同步進行;

(三)作轉業安置的,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當年的規定執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條件時下達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復員後,由徵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後,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

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並經批准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十三、士官轉業後,按照《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幹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徵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執行。

十六、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係、供給關係的轉移手續,按照規定發給工資、伙食費以及各種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安置地的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並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十七、士官退出現役後,到安置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十八、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即行廢止。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民政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