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一、事項名稱
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二、審批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煤層氣對外合作風險勘探區塊、對外合作開發區塊和對外合作總體開發方案的審批
三、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五)《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六)《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
(七)《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
(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
(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3〕93號)
(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仲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
(十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號)
(十二)《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號)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重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2492號)
(十四)《煤層氣産業政策》(國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2號)
(十五)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規劃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四、申報材料
(一)具有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權的企業呈報的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的審批請示(一式5份)
(二)總體開發方案(一式5份)
(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5份,複印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2.國土資源部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3.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認定的《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4.項目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的煤層氣資源開採合作合同
5.煤層氣與煤炭礦業權重疊及處理情況説明
6.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
7.項目招標內容
五、辦理方式
全年辦理
六、法定時限
20個工作日(不含委託評估30個工作日)
七、窗口電話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結果查詢
申請人可在政務服務大廳現場諮詢,也可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