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一、事項名稱
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總體開發方案)審批
二、審批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氣)的對外合作風險勘探區塊、合作開發區塊和對外合作區塊總體開發方案的審批。
三、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五)《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仲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
(七)《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號)
(八)《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號)
(九)關於印發《國家發改委重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2492號)
(十)《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制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四、申報材料
(一)計劃單列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項目對外合作請示文件(一式5份,項目單位應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
(二)計劃單列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對外合作項目總體開發方案請示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僅指申請總體開發方案,一式5份)
(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項目申請報告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或海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海預審意見
3.國土資源部出具的油氣資源儲量證明
4.以國有資産出資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5.位於我國境內的項目需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認定的《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6.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7.投資意向書,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8.項目招標內容
9.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單獨上報的項目應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五、辦理方式
全年辦理
六、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委託評估30個工作日,徵求軍隊軍事設施安全審查意見30個工作日除外)
七、窗口電話
010-68505047 68505050
八、結果查詢
申請人可在政務服務大廳現場諮詢,也可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