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旅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申請外國人旅行證。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旅行證。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受理外國人旅行證。
五、決定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外國人申請赴對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外國人旅行證。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不符合前述申請條件或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九、申請材料
(一)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提交與前往地區停、居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赴外國人非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旅遊團,旅行社需在旅遊團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接待計劃,由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核旅遊線路是否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旅遊路線不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無需辦理批准手續;旅遊線路途徑限制外國人進入區域的,旅行社應提交接待計劃、人員名單及有效護照、簽證複印件,申請辦理批准手續。
十、辦理基本流程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外國人申請外國人旅行證,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二)受理。經審查,外國人旅行證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申請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
(四)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簽發外國人旅行證。
十一、辦結時限
應當自受理外國人旅行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公安部《關於調整外國人簽證、證件收費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6〕89號);
(二)收費標準
外國人旅行證:50元。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外國人旅行證,需由申請人本人持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二)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