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服務指南

2019-05-05 13:11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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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申請外國人停留證件。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四、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受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五、決定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外國人停留證件。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國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的委託簽發外國人停留證件。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停留證件的,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予簽發停留證件。

九、申請材料

(一)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履行有關手續提交相關材料:

1、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2、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交一張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其他應當履行的手續和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停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

1、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超過免簽期限繼續停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2、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離開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應當提交海員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擔保函件,以及已確定日期和座位的機(車、船)票或者其他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3、經批准退出中國國籍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外國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停留證件;

4、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繼續停留的,應當提交居留證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5、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雙方護照,可以簽發與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證件的;

6、持有停留證件的外國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在停留證件有效期內離境的,可以申請換發停留證件。申請材料和換發要求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7、對停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的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和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十、辦理基本流程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外國人申請停留證件的簽發、換發、補發,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二)受理。應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內容一次審清。經審查,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停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申請簽證證件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簽證證件。

(四)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簽發相應類別的停留證件。

十一、辦結時限

經審查,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停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同意調整內地公安機關對外國人簽證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3〕392號文件)。

(二)收費標準

外國人停留證件:160元。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外國人停留證件,需由申請人本人持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二)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外國人停留證件簽發服務指南(完整版)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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