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四、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五、決定機構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經國家移民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九、申請材料
(一)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在大陸停居留的台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申請辦理臺胞證。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十一、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後,辦理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台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內地公安機關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34號)。
(二)收費標準
1、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首次申請、換發200元∕本;補發:500元∕本。
2、一次臺胞證40元∕本。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台灣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請一次入出境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現場領取。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二)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