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證明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原內地居民經公安機關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四、受理機構
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廣東省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
五、決定機構
申請人原戶口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廣東省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原內地居民經公安機關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後因有特殊家庭困難需要返回內地定居。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港澳居民定居證明。
九、申請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並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
(三)提交申請人自願放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的書面聲明。
(四)提交與申請返回內地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十一、辦證時限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須由申請人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二)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