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

2019-05-05 14:59 來源: 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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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四、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五、決定機構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六、數量限制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國家移民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佈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審批分數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打分標準,對申請人進行打分,並按照審批分數線進行審批。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無須打分排隊。

七、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以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

(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三)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第(四)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第(五)項中“在內地無子女”,指不具有內地常住戶口的子女。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九、申請材料

(一)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未滿16周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未滿18周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係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並提交複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結婚證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或者結婚公證;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親或者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

4、屬於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證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5、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並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提交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係屬於以下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

2、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須在國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3、申請人或者港澳關係人屬於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證明,並提交複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係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係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係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係時,申請人與港澳關係人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共同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接受面見和詢問。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證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申請,審核部門應當將人員名單在負責受理和審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場所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審批人員應當根據審核情況並按照申請人得分依次進行審批。批准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由審批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以下簡稱《批准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准定居通知書》辦理登出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不予批准的,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不予批准決定書》。

(五)申請人憑批准通知書辦理登出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登出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並依法收繳或登出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十一、辦證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線後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情況複雜的,審批時限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批准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前往港澳通行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轉送港澳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協助面見、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親子鑒定以及公示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

前往港澳通行證:40元。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須由申請人本人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現場領取。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服務指南(完整版)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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