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75 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作物”刪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