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社會團體的證書和印章,應注意哪些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2-11 15:18 來源: 中國社會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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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的證書、印章等物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只有社會團體被限期停止活動時,才能封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2)在封存前,執法人員應製作封存通知書,送達給被處罰社會團體;

(3)封存通知書應寫明封存的依據,並註明“封存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匿、銷毀或轉移上述物品”;

(4)在執行封存時,要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場,並向當事人亮明身份,對擬封存物品進行清點;

(5)清點完成後,執法人員應填寫物品封存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6)封存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歸檔,一份交保管人,一份交當事人。

當行政處罰期限結束後,必須按時歸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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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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