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社會團體的證書和印章,應履行什麼程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2-11 15:18 來源: 中國社會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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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收繳證書和印章屬於從屬性行政行為,只有在對社會團體作出撤銷登記行政處罰時才能運用。如果對社會團體給予限期停止活動的行政處罰,那麼就不能對其證書和印章進行收繳,而只能封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的證書和印章,應履行以下程序:
(1)在收繳前,執法人員應製作收繳通知書,送達給被處罰的社會團體;
(2)收繳通知書應寫明收繳的依據;
(3)在執行收繳時,要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場,並向當事人亮明身份,對擬收繳物品進行清點;
(4)清點完成後,執法人員應填寫物品收繳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收繳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歸檔,一份交保管人,一份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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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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