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嚴重違法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怎樣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2-11 15:22 來源: 中國社會組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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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未經登記擅自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或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在業務活動中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視其情節對社會團體給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營業額或違法所得、罰款,直至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其法律責任應由設立其的社會團體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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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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